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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职务犯罪]无为法院集中宣判三起职务犯罪案件 4人获刑
2021-03-19 10:40:53 来源:
3月10日下午,无为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先后公开宣判了三起职务犯罪案件。被告人吴绍国、陈先恒、钱光华、李正银分别被判处十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。
吴绍国、陈先恒贪污、受贿、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案
法院一审查明,被告人吴绍国、陈先恒分别担任原无为县粮食局城关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副经理、经理,2007年至2014年,二被告人利用担任该公司负责人和受委托参与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,伙同他人或两人通过低价购买单位回迁面积、违章搭建、冒领拆迁补助款等方式共同贪污555.787536万元,二被告人各分得179.671172万元;在协助拆迁工作、获取回迁面积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,二被告人索取某房地产公司财物、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,共计价值118.0696万元;二被告人徇私舞弊,将国有股份低价转让,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。
法院一审认为,被告人吴绍国、陈先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共同侵吞、窃取、骗取公共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;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;徇私舞弊,低价出售国有资产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,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、受贿罪、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,属共同犯罪。根据被告人吴绍国、陈先恒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、九年,并各处罚金一百零二万元、九十五万元。
钱光华受贿案
法院一审查明,2004年至2013年,被告人钱光华利用其担任原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(原无为县拆迁安置办公室)工作人员、安置股股长的职务便利,接受他人请托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,数额累计75.3047万元。
法院一审认为,被告人钱光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。根据被告人钱光华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。
李正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、职务侵占案
法院一审查明,2013年至2018年,被告人李正银在担任百胜社区原居委会主任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48万元,为他人谋取利益。同时,利用职务之便,将社区10万元经费非法占为己有。
法院一审认为,被告人李正银身为百胜社区主要负责人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;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其行为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、职务侵占罪。根据被告人李正银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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